業主拆除電梯廣告
法院判決物業賠償
小區業主不滿物業服務,將電梯內的廣告牌摘除,廣告傳媒公司受到了損失,這損失找誰賠償呢?日前,石家莊橋西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廣告合同糾紛案。
2017年某廣告傳媒公司與一小區物業簽訂了樓宇廣告的使用合作協議書,約定該小區1-3號樓電梯的廣告經營權歸某廣告傳媒公司所有。協議簽訂后,廣告公司在小區電梯內安裝了廣告牌。2018年4月,因小區業主與物業產生糾紛,一怒之下,業主們把電梯內的廣告牌給摘了。出事以后,廣告公司三番五次找物業討要說法,雙方因賠償數額一直談不攏,于是,廣告公司將小區物業起訴到法院。
庭審中,某廣告傳媒公司要求物業賠償廣告牌損失和違約損失共計5.6萬元。而被告某物業公司認為,廣告牌是業主摘的,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橋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
原告在被告管理的小區電梯內投放廣告,在合同履行期間,廣告框架被小區業主摘除,導致原、被告之間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在此情況之下,即便被告不存在過錯,但因被告與摘除廣告框架的業主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因業主的行為導致原、被告合同不能履行,由此造成被告違約,被告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
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期內,如果人為原因導致廣告畫面經常的遭受破壞,致使乙方遭受嚴重損失,導致不能正常經營的,乙方有權利要求終止合同;場地使用費以實際的使用時間計算,剩余部分三天內退還給乙方”的內容,因廣告框架被摘除,導致雙方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因此,剩余合同期對應的廣告費用13002元,被告應依約返還原告。
廣告公司主張的損失
如何認定
被告除應退還原告廣告費之外,還應向原告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原告提出廣告框架損失9600元。但事發后,原告未及時清點被毀損的框架數量并將毀損情況加以留存,且被告不認可所有廣告框架被毀的事實,因原告對該事實未能舉證,導致無法認定被毀框架的數量及程度,結合原告方證人石某陳述的廣告框架可以循環使用的證言,另考慮到廣告框架的折舊情況,法院酌情支持原告提出價款的30%,為2880元。
對于原告主張的對第三方進行賠償而產生的損失,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完整,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物業公司返還原告某廣告傳媒公司廣告服務費13002元、電梯框架損失2880元,共計158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