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業主電子投票規則》的
通知
成住建規〔2024〕5號
四川天府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成都東部新區公共服務局、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規范成都市智慧物業綜合服務管理平臺電子投票系統的使用,保障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知情權、監督權和表決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業主電子投票規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7月26日
成都市業主電子投票規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集約高效提高業主決策效力,規范物業管理電子投票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投票組織者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業主采用電子投票方式對業主共同決定事項進行表決的活動。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電子投票,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投票組織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業主通過成都市智慧物業綜合服務管理平臺電子投票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投票系統),對物業管理活動中需要通過投票表決方式形成共同決定的事項進行投票的行為。本規則所稱投票組織者,包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換屆小組、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法律、法規規定可代行業主委員會組織投票職責的機構或組織。第四條 本市鼓勵和引導業主采用電子投票系統,對下列事項共同做出決策:(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空間安裝個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識別設備;使用電子投票系統免費,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通訊運營商等服務單位依法收取的短信、網絡流量等服務費用除外。第五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電子投票活動的管理,制定、修改電子投票規則及相關配套文件,建設、維護和管理電子投票系統及數據。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電子投票活動的監督,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電子投票工作,對轄區內電子投票活動開展宣傳培訓和推廣使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開展轄區內的電子投票活動。投票組織者具體負責電子投票前期準備工作,依法依規組織實施投票活動。投票組織者應當在電子投票結束后對電子投票結果進行確認。專有部分(不動產登記單元)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或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專有部分(不動產登記單元)面積總和,按照前項總和計算。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不動產登記單元)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不動產登記單元)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不動產登記單元)的,按一人計算。業主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第七條 業主在電子投票客戶端完成實名認證和登記后,投票系統將自動匹配不動產登記信息,實現業主身份和有投票權專有部分(不動產登記單元)的綁定;業主信息不完整的,由投票組織者線下核實房產證明,確認業主身份。第八條 在成都市智慧物業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完成備案的任期內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作為投票組織者發起電子投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投票組織者時,向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申請賬號。第九條 投票組織者創建電子投票任務,應當首先對物業管理區域基礎信息(投票權利、業主信息等)和投票任務進行核實確認。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換屆小組、物業管理委員會創建電子投票任務,應在線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承諾積極履行完善投票基礎資料和依法依規開展組織、宣傳活動等職責,確保電子投票活動順利完成。電子投票任務應包括表決事項、表決規則、計票規則、起止時間、電子投票任務自動終止條件、電子投票申請、承諾書等內容。電子投票任務不得對已公示會議議題以外的議題或內容進行表決。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賬號代為建立投票任務。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業主委員會換屆小組通過業主委員會賬號建立投票任務;業主委員會屆滿到期未能開展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或業主委員會拒不協助業主委員會換屆小組建立投票任務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賬號建立投票任務。業主委員會換屆小組使用業主委員會賬號建立電子投票任務的,電子投票終止時間(含投票延期)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任期終止時間。電子投票終止時間(含投票延期)超過業主委員會任期終止時間的,由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電子投票任務。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在線完成電子投票申請及有關附件的審查。投票任務審查通過后,投票組織者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人主要進出口、樓棟單元門廳等顯著位置張貼電子投票公示和業主電子投票客戶端登錄及操作指南,并同步在成都市智慧物業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業主端公告欄、業主群公示。電子投票公示內容應包括表決事項、表決規則、計票規則、起止時間、電子投票任務自動終止條件等。同時,投票組織者應上傳線下投票公告公示照片,電子投票客戶端同步向業主電子投票客戶端推送電子投票公示,線上線下公示期同步開始、結束,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不含公示發布當日)。第十一條 業主可登錄電子投票客戶端確認推送的電子投票公示并同意使用電子投票。完成確認的,視為投票表決期間使用電子投票參與當次表決,且不能變更投票方式。電子投票發起后,公示的期限內未在電子投票客戶端確認使用電子投票的業主,默認使用線下書面投票方式參與表決,且不能變更投票方式;業主簽收書面表決票或將書面表決票投入票箱,視為參與表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兩個以上業主共有專有部分(不動產登記單元)的,應當在電子投票開始時間前,依照廣泛參與、主動協商、積極投票的原則,先行線下推選確定一人在電子投票客戶端對電子投票公示進行確認并行使表決權,首先在電子投票客戶端確認電子投票公示的,默認已獲得其他共有人授權行使電子投票表決權。投票系統在發送電子投票公示時,應提示全體共有人推選一人作為代表行使表決權;某一個共有人已在電子投票客戶端確認使用電子投票的,應提示其他共有人已確認使用電子投票情況。第十二條 為提高電子投票效率,避免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浪費,投票組織者應在創建投票任務時,根據實際情況,對確認同意使用電子投票的業主人數最低比例進行設定,電子投票客戶端確認同意使用電子投票的業主人數,不得低于當次投票業主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最低比例一旦設定,不得變更。確認使用電子投票的業主數量低于預先設定比例的,投票活動自動終止,電子投票系統將向業主推送電子投票終止信息,投票組織者應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人主要進出口、樓棟單元門廳等顯著位置張貼電子投票終止公示,并同步在業主群公示。投票組織者在電子投票系統中設立的投票任務未能在設定的發起時間啟動線上投票的,由電子投票系統自動終止該投票任務。第十三條 電子投票系統根據公示的電子投票發起時間自動向確認使用電子投票的業主推送電子投票表決票,并在公示的電子投票截止時間自動停止電子投票活動。電子投票意見包括同意、反對、棄權三種。同一業主在投票期限內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權。投票活動截止未作出明確意思表示的,計為棄權。投票截止前,參與電子投票的業主可隨時登錄投票系統查詢投票進度。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十四條 對不具備電子投票條件和未確認使用電子投票的業主,投票組織者應通過電子投票系統生成的書面表決票保障其投票權,組織線下書面投票。線上電子投票確認截止后,由投票組織者在電子投票系統中輸出打印書面表決票(書面投票數=應參與投票數-已確認參與電子投票數,書面表決票應有系統編號,自動填注樓棟單元戶號、并附加系統防偽水印)。投票組織者應當依照投票公示或議事規則約定將書面表決票組織送達需書面投票的業主。投票表決結束日期前,業主將簽名的書面表決票投入投票箱或者投票組織者收到郵寄送達的已簽名書面表決票,視為使用書面投票方式的業主簽收書面表決票并參與該次投票表決。書面表決票一旦投入投票箱,不得開箱取出變更。需要委托他人進行書面投票的,應將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制件、有投票權的房產證明復制件與書面表決票一同投入投票箱內。書面委托書應明確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證件、手機號碼信息、委托事項、委托期限等委托信息。第十五條 投票期限截止當日,投票組織者應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下,組織三名以上業主代表對書面表決票公開唱票及公布唱票結果,并在7日內將書面投票信息錄入投票系統。投票組織者應對書面投票公開唱票及公布唱票現場做好記錄,并留檔備查。第十六條 電子投票表決期限應不少于3日,自公示的投票開始時間起開始投票,至公示的投票截止時間終止投票。投票期限內因故無法按期完成投票的,應當按照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相關情況及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宜超過30日。延長表決期限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日。正式投票應在公示的送達書面表決票開始時間啟動。公示的投票活動期限應充分考慮書面表決票輸出及送達所需工作時間。第十七條 電子投票系統自動匯總、統計表決意見,生成表決匯總數據和表決明細數據。投票組織者應當自投票活動截止后,表決匯總結果數據生成3日內,確定投票表決結果,將投票表決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人主要進出口、樓棟單元門廳等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上傳電子投票系統、業主群,公示期不少于30日。投票表決公示結果可在電子投票客戶端在線查詢。表決匯總結果包括:參與表決投票業主的專有面積、人數及占總面積、總人數比例,未參與表決投票業主的專有面積、人數及占總面積、總人數比例,全體業主表決意見的匯總結果。表決明細包括:參與表決投票業主的樓棟單元戶號、專有面積、投票形式、表決意見等。表決明細由投票組織者掌握。第十八條 組織者應當將電子投票涉及的紙質文書、投票、照片、視頻等原始資料制作成檔案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利用投票系統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或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利用投票系統從事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業主、物業服務人、開發建設單位等個人或單位的合法權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活動。投票組織者在電子投票活動中存在違反十九條第一款禁止性行為的,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中止投票活動,依法開展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投票活動是否終止。中(終)止投票活動情況應向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進行公告,并抄告轄區住建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處理的機關。任何人和組織不得非法阻撓、破壞物業管理電子投票活動。第二十條 投票組織者和業主應當妥善保管投票系統的登錄信息,防止信息泄漏、資料被篡改或者被他人假冒業主身份進行投票。投票組織者按本規則組織開展電子投票活動的,應當確保業主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業主個人隱私,不得將業主個人信息用于與電子投票表決無關的活動。投票組織者公示參與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業主名冊,公示內容含有業主的姓名,樓棟單元戶號、聯系方式的,應僅展現姓氏、樓棟單元戶號、電話號碼前3位及后4位數字,其余信息應當使用*號代替。第二十一條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通過書面投票方式投票;業主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指定的人員在出具書面委托書后代為書面投票。第二十二條 業主對表決匯總結果或者個人表決意見有異議的,異議提出人應當在表決匯總結果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投票組織者提出,并提交業主身份證明,投票組織者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業主委員會違背承諾未在限期內作出回復或拒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監督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權范圍內為異議業主查詢有關信息及提供必要的協助。第二十三條 參與電子投票的各主體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應對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二十四條 業主使用電子投票系統共同決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續籌和制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管理公約、建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急使用預案等事項依照維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