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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2024年修訂版)》全文
發布時間:2024-04-30    來源:     閱讀次數: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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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換屆等活動。

第三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服務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履行相應義務。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個物業服務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事項,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接受業主監督。

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行使共同管理權。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六條  社區(村)黨組織指導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

 

第二章  業主大會成立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一般由業主代表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轄區公安派出所、建設單位代表組成?;I備組人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物業服務區域的規模合理設置,總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后,建設單位未派員參加籌備組的,不影響籌備組成立。

鼓勵和支持公益律師為業主大會的成立及活動提供法律服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指定具有專業知識和服務能力的律師或者其他人員協助籌備組參與籌備相關工作。

第九條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應當具有業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責任心強、具備履行職責的相應時間。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廣泛性,結合物業類型、物業規模、物權份額等因素,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業主自薦或者推薦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被推薦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后應當退出籌備組,其參與籌備組工作終止。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最終確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分工、聯系方式等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籌備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籌備組成員開展籌備相關培訓。

第十一條  籌備組組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籌備組會議;

(二)對籌備組會議記錄和議定事項予以簽字確認;

(三)簽發籌備組公告;

(四)在籌備組出具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報告上簽字;

(五)籌備組賦予籌備組組長的其他職責。

籌備組組長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經籌備組中二分之一以上成員簽字確認,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另行指定組長,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重新指定。

第十二條  籌備組組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籌備組會議?;I備組作出決定應當經籌備組過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成員進行表決時應當在決議上簽字,注明同意、不同意或棄權。持保留意見成員不簽字的,不影響決議效力。籌備組應當對會議進行書面記錄,由籌備組組長對會議記錄和議定事項簽字確認。

籌備組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但成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除外。

第十三條  籌備組需要查詢建筑物面積清冊、核實業主身份等事項,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相應銜接函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函件載明事項,依法予以協助。

建設單位、業主、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籌備組籌備工作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給予配合,不得阻擾。

第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經表決未通過的,籌備組應當征求業主意見進行相應修改后,在3個月內重新組織表決。

第十五條  本規則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業主人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認定。

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共有人所代表業主人數為一人,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在規定期限內未推選,表決在前的人計入有效表決。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或者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面表決的,表決票應當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不得對已公示會議議題以外的議題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會議有多項議題,業主僅就部分議題進行投票表決,納入該部分議題投票結果計算。同一業主在投票期限內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權。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可以通過電子投票表決系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鼓勵業主采用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的電子投票表決系統進行投票表決。

業主大會會議采取書面方式表決的,表決票選項應當明確為同意、不同意和棄權三項。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印制好表決票,做好表決票印制數量和編號登記,制作表決票發放簽收登記表和投票登記表,并按照預定投票點的數量制作投票箱。有條件的,投票箱應當放置在有攝像裝置的位置,攝像圖像資料保存不少于30日。開票箱和統票時,居(村)民委員會委派不少于二名代表參與現場監督。

棄權票不得作為同意或者不同意表決意見統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業主名義進行投票或者篡改投票信息。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內容與主管部門制定示范文本內容不一致或者增減的,應當在提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前以醒目方式將不一致或者增減內容進行公示和說明。

第十九條  籌備組應當自公告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逾期不能召開的,籌備組自行解散。

因籌備組成員辭職過半數或者因其他原因已造成籌備組不能履行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說明理由,籌備組自公告之日起解散。

籌備組解散的,占物業服務區域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聯名提出要求重新籌備業主大會會議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作出后3日內,籌備組應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后,應當依法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印章應注明屆數、有效期及編碼等有關重要事項。

因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三章  業主大會活動

 

第二十二條  業主人數較多,可設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具體人員組成、職責等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提議確定之日起,將業主大會會議擬表決事項及內容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和互聯網方式公示并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公示期內,業主可以對擬表決事項及內容提出建議和意見,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參考,并接受業主質詢。擬表決事項經修改后應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四條  因故無法按期完成業主大會會議投票的,應當按照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相關情況及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宜超過30日。

第二十五條  業主可以幢、單元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物業管理事務,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不得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事項范圍、議事方式、程序應當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會議召開15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和互聯網方式公告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情況報告;

(二)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三)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報告;

(四)上一年度利用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和使用情況報告;

(五)物業管理其他有關事項。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討論并決議以下內容:

(一)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需要補選的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議下一年度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四)決議物業管理其他有關事項。

物業服務區域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提議或者情形發生之日起20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七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出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大會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應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會議依法由任期內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制定并表決通過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具體產生辦法可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鼓勵引導業主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提交表決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示范文本內容不一致或者增減的,應當在提請表決前以醒目方式將不一致或者增減內容進行公示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通知全體成員參加,不少于過半數成員出席,每名成員擁有一票表決權。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并書面簽字確認。

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約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成員從其他成員中推舉一名代表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居(村)民委員會的代表參加。涉及重要事項的,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前應當先行征求業主意見,并告知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公開聽取業主意見的,可以邀請業主代表旁聽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書面記錄,由參會成員簽字后存檔。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下列屬于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同所有的檔案資料編號造冊,并指定專人管理:

(一)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物業資料;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及物業服務合同;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作出的決定等書面材料;

(四)業主委員會備案材料和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其他有關制度;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及工作經費收支情況清冊;

(六)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印章使用登記、財務會計等檔案;

(七)業主名冊及聯系方式、業主建議及意見;

(八)相關公示、公告;

(九)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資料;

(十)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聘請專職工作人員承擔日常事務,明確工作職責和薪酬標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利。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的具體細則和流程、表格等樣本。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中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少于”,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46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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