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攀枝花城市環境及社會公共秩序,有效預防控制狂犬病的發生傳播,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斷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創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養區范圍:全市城區、近郊區、工礦區、游覽區、港口、碼頭、車站、機場為犬類限養區。
二、限養區內個人準許飼養《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所列小型觀賞犬品種,禁止飼養大型犬及烈性犬。
三、犬只飼養人應定期攜犬免疫,憑犬只免疫證明、房屋證明、犬主身份證或戶口簿、2張一寸彩色犬只照片主動到轄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辦犬只準養證。
四、犬只飼養人應遵守公德,愛護環境,規范、妥善管理犬只,實行圈養、拴養,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或遺棄犬只。
五、攜犬出戶應由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3米以內犬繩牽領,必要時佩戴嘴套等防護用具,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六、禁止攜犬進入醫院、學校、公園、酒店、影劇院、商場、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及公共文化娛樂場所,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執行公務、盲人導盲犬及駕駛員同意乘坐出租車的除外。
七、及時制止犬吠及攻擊行為,造成傷害的履行賠付及承擔相關責任;對違反本通告或相關規定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的,記錄在案并責令整改,對兩次及以上拒不整改的或者已經造成危害結果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