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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物業管理條例“十問十答”(五)丨對于“任性”業主,有哪些規定可管得到他?
發布時間:2022-05-18    來源:     閱讀次數:17202

小區故事多

充滿喜和樂

當然

也會有煩惱

比如說“任性”業主

下面這樣的經歷

相信很多人都會有過

——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樓上野蠻裝修造成漏水,有些還把承重墻敲斷了;小區綠化里的樹被砍斷,自己栽上幾顆黃瓜秧;違規搭建,不僅影響美觀,還成了重大安全隱患;電動自行車進電梯,還停放樓道,家里牽個插線板出來,搞個飛線充電……

中國好鄰居

讓人暖心

“任性”業主

讓人鬧心

還搞得整個小區不安生

遇到“任性”業主咋個辦?

有哪些規定可以管得到他?

新版《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202251日起施行)起草組成員、住房城鄉建設廳物業管理專家伍三明表示,對于這個問題,《條例》進行了一系列積極回應。他介紹說,對于“任性”業主,《條例》從法律義務、禁止行為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規范,并就“任性”業主的違法行為明確了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轉讓、出租房屋

有主動告知物業或業委會的義務

小區,是業主們共同的家園——但現實中,有時候,會發現身旁突然出現的“鄰居”,不是小區業主了。

案例一

20213月,網友爆料,位于雙流區航港路66號的九龍倉時代府邸自20206月交房以來,小區內開設超市、菜店、快遞、裁縫鋪、倉庫、公司等十余家,住改商、住改倉問題異常泛濫。除超市、快遞等商業外,121單元某戶甚至開設公司每天早晚上下班20余名員工出入小區單元樓,已影響到樓棟居民正常生活。

類似的,還有:小區樓上漏水,樓下業主聯系不上樓上業主,找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一聯系,接電話人說房屋已轉讓了;小區開業主大會會議,很多業主賣了房,會議組織方聯系不上“業主”……

那么,問題來了——業主轉讓、出租房屋事項,需要告知物業和業委會嗎?

對此,《條例》進行了明確。《條例》第七十七條:“業主轉讓、出租物業或者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事項告知買受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權人,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出租或者設立居住權的相關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

這里是業主的法定義務。“業主將物業出租等信息告知物業服務人和業委會,對于管控非法群租、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督促租戶遵守小區規定等都是有益的,從本質講是維護廣大業主合法利益,有利于推動小區治理精細化。”住房城鄉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相關負責人介紹。

對于裝修,《條例》專門用兩條進行了規范。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并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物業服務人應當對裝飾裝修活動開展日常巡查和監督并建立檔案。發現裝飾裝修違反相關規定破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和協助處理。”

對野蠻裝修等“任性”行為

《條例》開出關于業主的“十三大禁令”

現實中,“任性”業主的表現,有哪些?

因野蠻裝修引發的糾紛,相對普遍。??

案例一

20196月,在新房裝修施工過程中,為擴大房間空間,綿陽某小區業主想把兩側墻體拆除。自己為了節約裝修開支,就找了2名臨時泥水匠進行墻體拆除,結果2名工人不懂房屋建筑結構,將客廳的剪力墻破壞。

案例二

2020426日,成都市郫都區堰上一期小區的房屋是5層樓高的小洋房,居民們發現,一戶1樓業主悄悄挖了地下室。同一單元的居民很緊張:小區樓房是磚混結構,“地下掏空,萬一樓垮了怎么辦?”

還有,因侵占公共資源產生的“任性”行為。

案例一

201810月,媒體報道:樂山市時代青江一期,小區共有底樓住戶32戶,25戶占用公共綠地。其中,有6戶無照無證開設麻將館,1戶對外經營窗簾,1戶作為辦公用房,其余17戶占用公共綠地未對外經營。

對于野蠻裝修等“任性”行為,《條例》開出關于業主的“十三大禁令”。

《條例》第七十四條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房屋裝飾裝修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侵占、損壞樓道、公共園林綠地等物業共有部分;

——擅自改變住宅、車庫、綠地或者其他附屬設施的使用性質;

——隨意堆放、傾倒垃圾、雜物;

——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占用、堵塞、封閉避難層、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安全出口;

——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聲或者產生振動;

——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毀壞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警示標志等相關設施設備;

——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于嚴重的“任性”行為

除民事責任外還有這些法律責任

因為“任性”,業主的不當行為,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除產生侵權責任等民事賠償責任之外,對于一些嚴重的‘任性’行為,《條例》還專門進行規定和明確。”伍三明介紹說,對“任性”行為,物業服務人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這些法律責任,包括:

——侵占、損壞樓道、公共園林綠地等物業共有部分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毀壞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警示標志等相關設施設備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可對相關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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