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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 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6-10    來源:     閱讀次數:14776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0月31日

四川省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四川省評標專家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評標質量,確保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評標專家的申請、認定和管理,以及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授權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建、管理,省、市(州)、縣(市、區)行政監督部門配合做好綜合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相關工作。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

省直各部門(單位)和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另行設立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組建,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專業分類標準,實行評標專家資源共享,滿足全省招標投標活動的需要。

第五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其他需要使用綜合評標專家庫內專家的情形,經省、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可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國家有關部委對招標投標項目評標專家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信息應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修改、導出相關信息數據。

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定期委托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對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運行情況進行評估。省發展改革委可委托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對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運行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章 評標專家聘任

第七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定期面向社會公開征集評標專家,征集通知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發展改革委網站等平臺公開發布。

第八條 評標專家入庫遵循自愿原則。符合入選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單位推薦等方式加入評標專家庫。個人申請加入的,應當征得所在單位同意。

第九條 入選綜合評標專家庫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熟練操作計算機;

(四)能夠認真、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根據征集通知,通過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在線提交入庫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由經常居住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進行初核;經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初核合格人員,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相應類別申請人進行復核。

申請人須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復核通過人員參加省發展改革委統一組織的入庫培訓和考試。考試內容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擬定,包括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評標技能、職業道德及相關專業要求等。考試合格人員予以頒發評標專家證書,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每任聘期三年。

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對庫內專家實行唯一身份管理,入庫專家辦理數字證書,用于身份識別和電子簽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不得再申請評標專家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在所在單位受到黨紀政務重處分、曾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曾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

(二)提供不實信息、虛假證明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方式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

(三)考試中存在作弊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標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按規定收取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和交通、住宿、異地評審等費用;

(四)對評標專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負有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對所提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二)嚴格遵守評標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收受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及接受其他利益輸送;

(三)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須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四)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五)及時維護綜合評標專家庫內的個人信息,確保個人信息真實、有效;

(六)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或不公正行為;

(七)協助、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評標專家,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年滿70周歲的;

(三)因身體健康問題或不能熟練操作電子評標系統等原因,無法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聘期結束后參加資格復審考試不合格的;

(五)滿足第三十條規定的負面行為積分達到調出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接到評標通知并且同意參加評標后,應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評標。因故不能按時到達的,應使用評標通知中指定的聯系方式及時請假。

評標專家應自行前往指定評標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集中接送評標專家。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報酬標準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一段時間內無法參加評標的,應在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內及時登記請假信息。

評標專家一個聘期內請假時間累計超過18個月,或一年內拒絕參加評標達到五次并超過抽中次數三分之一的,自動解聘。

第十九條 暢通評標專家依法表達意見、提出建議的渠道,維護評標專家合法權益。 

第四章  評標專家的抽取 

第二十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在省、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及具備條件的市(州)分中心開設抽取終端。抽取評標專家不收取費用。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分級進入省、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及市(州)分中心抽取評標專家。支持具備條件的地方率先實現評標專家在線抽取,適時在全省推開。

省內開展遠程異地評標的,所需專家在項目開標地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終端抽取;跨省開展遠程異地評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招標文件約定,從國家有關部委或評標活動所在地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

省、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承擔抽取終端管理主體責任,應完善抽取工作流程,健全管理、保密等制度,抽取終端操作人員應定期輪崗并接受工作培訓。上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要加強對下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及分中心的監督檢查,確保抽取終端規范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原則上應于開標開始且能確定回避名單后一小時以內抽取。項目所需評標專家數量和抽取區域按有關規定執行。

評標專家抽取過程和最終確定的評標專家應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抽取終端操作人員、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相關人員等在書面記錄上簽字。抽取過程全程錄音錄像,音像資料保存期限為自招標結束之日起15年以上。

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的監督。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評標專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動按照保密要求進行。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特別高,綜合評標專家庫無滿足條件的專家或者滿足條件的專家未達到系統隨機抽取最低人數,以及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二)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

(四)評標前收到電話、信息、郵件或者面見等形式請托,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經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可能影響評標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抽取或者補充抽取:

(一)已抽取的評標專家需要回避的;

(二)在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存在徇私舞弊、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

(三)已抽取的評標專家確認參加評標后,未及時請假,無正當理由遲到30分鐘以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招標人經核查認為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成立的,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復核范圍限于所申請事項,招標文件主觀類評審事項不應復核。

復核申請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轉送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通知原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所在單位應對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給予支持。

第五章  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內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聘期屆滿后,按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培訓及資格復審考試。資格復審考試合格的可以續聘,不合格的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二十八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內評標專家實行負面行為積分制管理,省、市(州)、縣(市、區)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進行監督。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對評標現場的管理,并將評標專家違反現場紀律情況及證明材料抄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所涉評標專家負面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評標專家負面行為積分標準》(附件1),及時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并送達涉事評標專家,填寫《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表》(附件2),送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完善積分記錄,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及時將扣分情況錄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計入評標專家個人信息,并通過系統短信等形式告知評標專家。

評標專家一次評標違反多項標準的,應當分別記錄、累計積分。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的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回復。評標專家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在一個聘期內,評標負面行為積分達到3分或者一次記3分,暫停評標3個月;積分達到6分,再次暫停評標3個月,一次記6分暫停評標6個月;積分達到9分,再次暫停評標6個月,一次記9分暫停評標12個月;積分達到12分的,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一次記12分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評標專家暫停評標期間,不得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第三十一條 評標專家處理決定及扣分情況通過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發展改革委網站等平臺依法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評標專家進行評標的,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工作中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3年4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評標專家負面行為積分標準、積分表

評標專家負面行為積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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