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選出的業委會
突然發現不能代表我了
遇到這種情況咋辦?
監督?罷免?
但是
現實中卻經常會出現
監督和罷免業委會難、糾紛不斷的情況
新版《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在這部地方立法中,關于業委會的權責有什么新變化?
《條例》起草組成員、住房城鄉建設廳物業管理專家伍三明表示,《條例》對業委會正確履職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其承擔的法律責任上加重了處罰力度,同時,對如何罷免業委會及業委會成員也首次進行程序上的明確。
“業委會不代表業主”
一系列的沖突并不鮮見
現實中,關于業委會與業主沖突的案例,并不鮮見。
案例一
2015年8月8日,成都市成華區某小區,一群年輕人前來接管小區物業管理,聲稱是小區業委會找來的新物業管理公司。業主表示,選用哪家物業公司應由業主大會決定,而小區多數業主對此事根本不知情。“事出突然”讓業主難以接受,當天上午,業主自發簽字,要求罷免業委會。
案例二
2020年5月11日,眉山市某小區業委會主任與業主發生沖突,導致一位女性業主輕微受傷。起因為,小區業委會在并沒有向業主征求意見的前提下,偽造小區業主“同意使用”的簽名,向房管部門申請動用69萬元的小區維修基金,用于小區單元門更換和小區部分道路改造。小區業主請求罷免業委會,半年無果。
沖突層出不窮,原因在哪里?
現實中,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業委會不履職、亂履職造成的小區管理混亂現象。“一些業委會成員不履職,甚至損害業主合法權益,個別成員重視個人私利,缺乏全局觀念和服務意識,還有個別人員把業委會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甚至串通物業服務人侵害業主利益。”
針對業委會不作為亂作為
第“三十八條”有這些明確規定
業委會不作為、亂作為,《條例》有什么相關規定?
住房城鄉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規定了業委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
——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不正當利益;
——明示、暗示物業服務人減免物業費;
——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
——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拒不執行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有前款行為的,業主、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責任也非常明確:業委會成員違法上述“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之一,“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次明確罷免實施程序
業委會與成員均可進行罷免
為什么在現實操作中,罷免業委會很困難?
“這是因為,在以前的國家和省級物業管理條例中,只有罷免業委會成員的內容,沒有罷免整個業委會的條款,這讓街道和社區無法可依。”伍三明表示,新修訂的《條例》做出重大調整,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可以罷免業委會部分成員,一種是也可以罷免業委會全體成員。
——對于業委會成員的罷免。《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聯名,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罷免業主委員會部分成員的書面建議,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罷免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請業主大會表決。”
——對業委會全體的罷免。《條例》明確:“業主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罷免業主委員會全體成員的書面建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同時,對于罷免程序,也特別進行了明確,讓操作性更強。
“原條例只有對業委會成員罷免的情形做相應規定,沒有對罷免的具體程序做相應規規定。”?起草組專家認為,這是《條例》對罷免問題作出的重大調整。
比如,在對業委會成員的罷免程序上,《條例》進一步明確:“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罷免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請業主大會表決。業主委員會未按時提請業主大會表決的,提出罷免建議的業主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逾期未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