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知情權是指業主了解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那么作為一名業主,當物業公司和業委會不愿向你出示相關文件時該怎么辦?日前,河北區一名業主就通過訴訟渠道保障了自己的知情權。
黃先生是河北區一小區業主,他認為自己依法享有對小區相關管理及收益等情況和資料的知情權。但他自入住該小區以來,發現小區車位使用情況不明、小區公共點位有廣告牌和廣告張貼,卻從未見過業委會公示這些情況。
因此,黃先生曾多次向業委會提出要求查看相關的文件和賬目,但均被業委會拒絕。黃先生為保障自己的知情權,最終選擇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此事。黃先生提交給法院的訴訟請求中包括要求小區業委會向全部業主公布并出示業委會自成立以來小區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所有會議記錄;《物業服務合同》及附件,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的賬目情況,包括車位費收入、廣告收入等;小區規劃車位的處分情況以及業委會的工作經費賬目。同時,黃先生還表示,希望可以將這些文件進行復印,復印費用由他承擔。
在庭審中,小區業委會表示不同意黃先生的訴請。他們認為根據相關條例規定,只有小區的大事、要事才會向業主公示,業委會的會議記錄更是沒有必要向業主公示。
至于維修基金,開發公司已將小區房屋的維修基金存入銀行,業主每年都會收到相關明細,此情況已在小區宣傳欄進行過公示。黃先生提到的公共點位的廣告欄,是由街道所安置的,用于宣傳,有些內容是街道和居委會下派的宣傳廣告,物業和業委會針對這一項目是沒有廣告收入的。車位由物業公司管理,收費標準在物業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車位由物業公司實行承包,具體情況業委會并不知曉。同時,業委會與一公司協商,在公共點位由該公司出資建設了活動中心用房,供全部業主活動使用,其背后臨街商鋪也由該公司出租使用,用于投資回報,業委會沒有收益。
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業委會要求公布、查閱,業委會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由其掌握的情況和資料。
因業委會曾在小區公示過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也曾公示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且黃先生在庭審中認可自己曾在公告欄上見過上述內容,因此,法院對黃先生此兩項訴請不予支持。雖然黃先生要求業委會公示共有部分的收益賬目情況,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業委會就共有部分設施存在收益情況,因此,這項訴請法院亦不予支持。黃先生的其他訴請法院予以支持,但業主要求自行復印相關文件的請求與法相悖,故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一審依法判令該小區業委會公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以及本屆業委會成立以來決定、決議、會議記錄,并允許黃先生查閱;公示業委會工作經費的列支賬目、印章管理情況及印章保管人、印章使用記錄,并允許黃先生查閱。
法律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以下資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